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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江门职务侵占的王某争取了缓刑

作者:刘存权  更新时间 : 2016-03-23  浏览量:553

成功为职务侵占60多万,量刑五年以上的王某争取了缓刑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83刑初14

案件简介: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1467,被告人高某国、谢某鹏、李某兴、司徒某锐、王某志、赵某等六人,利用在开平市联新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工作上的便利,伙同经营废品回收站的被告人赵某,合谋多次盗卖联新公司聚酯高能强力纱(又称DSP工业丝)。被告人高某国负责统筹分工,被告人谢某鹏负责在仓库存货并搬运,被告人李华兴和王某志分别到公司的南北门外附近望风,被告人司徒某锐在门卫放行,被告人赵某事前联系租用货车到联新公司仓库载货并在联新公司外与货车会合送货到佛山市南海西樵转卖。

综上,被告人高某国、谢某鹏、李某兴、司某甲、赵某参与作案12次,盗卖DSP工业丝53.875吨,价值720308.69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11次,盗卖DSP工业丝49.875吨,价值666828.69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国等人购回涉案DSP工业丝17.0075吨退回联新公司。于201614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志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以量刑建议书开检诉量建(20161号,建议被告人王某志应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被告人王某志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王某志伙同其他同事在厂监守自盗,偷厂的财物共十一次,涉案价值60多万,数额确实巨大,虽然案发后当事人有主动归案,但却没有如实交代案件不认罪,因此被公安部门、公诉机关均否定了自首行为,没有认可其属于自首。由于王某不懂法律,其并不知道即使投案自首,但不如实供述,没有自愿认罪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是不属于自首的,因此量刑建议高达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后通过刘存权律师的教育之下,王某志当庭承认了所有犯罪的事实,并且自愿认罪,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审判决之前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并且刘存权律师提出了王某志是初犯、从犯,愿意退赃等等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23以(2016)粤078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在一审判决之前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属于自首,也认可了王某志的初犯、从犯,愿意退赃行为,因此判决被告人王某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最终判决其缓刑,立即释放,重要的是刚好可以回家过年!而其他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通过教育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定为自首,成功为王某志职务侵占涉案60多万,量刑五年以上争取了缓刑!

以上内容由刘存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存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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