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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敲诈勒索案辩护获缓刑

作者:刘存权  更新时间 : 2016-03-23  浏览量:512

敲诈勒索案辩护全案被告人判缓刑!

刑事判决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47

案件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310日,被告人朱某、雷某、尤某经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尤某纠集被告人卢某武、庞某生,被告人朱某提供经费和敲诈勒索的对象,被告人雷某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卢某武、庞某生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到本区西区大道民间本草堂,虚构了其亲戚在民间本草堂购买草药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理由,要求民间本草堂的经营者陈某作出赔偿,从而敲诈勒索了陈某的人民币12000元。

同年314日,被告人朱某、雷某和尤某再次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朱某提供敲诈勒索对象,被告人雷某、尤某和观税(另案处理)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到本区江会路17号的原生百草站,以上述同样的理由,敲诈勒索了原生百草站经营者陈某的人民币10000元。

同年412日,被告人朱某、雷某再次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朱某纠集被告人罗某泽,被告人雷某、罗某泽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到本区江会路17号的原生百草站,以上述同样的理由,企图向原生百草站的经营者陈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0元。后陈某报警,被告人雷某、罗某泽被当场抓获。201511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朱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办案过程:被告人朱某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其实背后隐藏一个重要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查实清楚,导致量刑过高。实际上本案并非普通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某此次犯罪主观上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原因也比较特殊,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去勒索别人,而是因为自己和被害人合伙开店铺,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这几家店铺,当时是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找铺位和做各项工作的,谁知道生意好起来之后就说给回本钱,让被告人别做了,强行要求被告人退出,也是因为这样才想出通过举报被害人违法的手段迫使对方给钱。如果不是被告人先受到被害人民事上的侵害,被告人朱某是不会去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首先就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朱某一气之下才指使了其他同伙去敲诈勒索,而且事实上朱某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然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公安以及检察院却书面称查不到朱某是店的经营者,并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没有认定以上的事实。刘存权律师协助朱某的家属收集证据,并且找到了旧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正是被告人朱某本人。2015121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刘存权律师提交了谅解书、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朱某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在庭审中通过询问多名同案犯,充分论证了刘存权律师论证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多次展开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认可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1225日以(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收集相关证据,取得了判决后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并成功使全案所有被告人都判处缓刑!

以上内容由刘存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存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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