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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二审、重审,推翻三宗新会贩卖毒品案,判决立即释放!

作者:刘存权  更新时间 : 2017-10-07  浏览量:1070

经一、二审、重审,推翻三宗贩卖毒品案,判决立即释放!

刑事判决书(2017)粤0705刑初171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一年七个月,刘存权律师成功为被告人推翻了三宗贩卖毒品的指控,最终判决当日立即释放!原一审被告人被认定贩卖毒品共四宗,判处重刑,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委托刘存权律师辩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中三宗贩卖毒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宣判当日立即释放,刚好释放出来过国庆、中秋双节!

案件简介: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梁某婵分别于20162213时许、同月1113时许、同月2617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其住宅门口处,先后3次向梁某惠、梁某明贩卖毒品氯胺酮,每次贩卖2小包,共重约3.6克,共得款人民币600元。

2、被告人梁某婵、梁某伟于201622814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其住宅往九子沙小学路口处,向陈某勇贩卖毒品氯胺酮2小包,重约1.1克,得款人民币200元。

2016年229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将二被告人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婵的房间内缴获白色晶体4.4克。经鉴定,上诉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计被告人梁某婵贩卖毒品氯胺酮4次,共重9.1克。于201692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87号起诉书,指控梁某婵、梁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并以新检公量建[2016]455号的《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梁某婵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1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月7日作出(2016)粤0750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梁某婵重刑。梁某婵不服,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320日作出(2017)粤07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2016)粤0750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328日发回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于20178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办案过程:被告人梁某婵的家属在一审期间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后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案存在严重问题, 有关被告人梁某婵20162213时许、同月1113时许、同月2617时许,先后三次向梁某惠、梁某明贩卖毒品氯胺酮共3.6克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梁某婵贩卖毒品的证据,除被强制戒毒的证人梁某惠、梁某明的陈述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而证人梁某惠、梁某明属于强制戒毒人员,证言有严重瑕疵,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同时,不仅无其他证据佐证,而且从以上能够看出,认定被告人买卖毒品至少缺少必要证据证明,例如毒品去向不明、毒品的含量也未知、毒品的来源事实不清等等!而且存在多项从轻、减轻的情节:属“以贩养吸”,只是氯胺酮,并非海洛因、冰毒,社会危害性不大。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还积极争取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而且属于特情侦破。

2017818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该案,刘存权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讯问被告人梁某婵,并提出了辩护无罪的意见。检察官无法当庭回应刘存权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和质问,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后也认为本案事实确实存在问题,疑点重重。

判决结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7928日以(2017)粤070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存权律师提出来其中三宗贩卖毒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认定一宗。由于判决时,被告人已经被关押看守所一年七个月的现实情况,因此法院也只能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宣判当日立即释放,刚好释放出来过国庆、中秋双节!该案通过刘存权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有力辩护,推翻了三宗贩卖毒品的指控,取得了判决后就立即释放的结果。


以上内容由刘存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存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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